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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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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进行判断。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    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者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接受抚养子女的等。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针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针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1、 对于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2、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国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一般来说,这种协议由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远远超过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妨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五、其他规定

1、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521日)四十五: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于曾受双方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的,原则上仍由生父母抚养,生父母主张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双方没有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综上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原则: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情况下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父方抚养条件好,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父母双方的政治品质、道德修养、家庭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经济条件等各方面情况全面考虑,确定子女何方抚养。对子女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对抚养子女发生争执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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