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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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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在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残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认定。

一、家庭暴力的分类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四种类型。

1、     身体暴力:加害人通过殴打或者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     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4、     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家庭暴力和一般夫妻纠纷的区别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者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以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三.我国家庭暴力构成特点

1、在家庭范围上我国家庭暴力只限于传统婚姻家庭,不包括非婚家庭;

2、主体上,我国家庭暴力,一部分是夫妻之间暴力,一部分是家庭成员之间暴力;

3、行为模式上,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肢体暴力,不包括语言暴力和冷暴力;

4、在行为对象或客体上,我国的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暴力、精神损害、性暴力、不包括损毁财产;

5、在行为性质上,我国家庭暴力,主要指情节严重的不对称型家庭暴力,不包括一般吵打和对称型斗殴;

6、从立法体例上,我国区分暴力和虐待,家庭暴力不包括一般虐待行为。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经审查确属于家庭暴力的,在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受害方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抚养,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加害人的探望权,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3、对于受害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受害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受害方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家庭暴力而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5、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主要指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实施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一般可以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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