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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支付拖欠提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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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晓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吴晓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成工资制:又称拆帐工资制分成工资制,是一种按照企业的销售收入或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然后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量计发工资的形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可见,提成工资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类型,提成的基础和依据为销售收入或利润等。但又不同于普通的计件工资,具有更强的激励性。

作为主张企业支付拖欠提成工资的劳动者究竟有哪些举证责任呢?

一、证明提成工资存在的客观事实

如果企业抗辩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不包含提成工资,法律又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时,劳动者应对提成工资发生的原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的方式包括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入职通知书、企业的薪酬制度等。当然法院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工资发放证明等来查明事实,但如果劳动者和企业都无法提供证据的时候,企业并不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证明企业存在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行为

1、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提成计算的规章制度或者协议。

1)企业抗辩不存在书面提出方案时,劳动者应对提成方案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企业已经发放过部分提成的,应对对提成发放的标准和金额计算进行合理说明。如劳动者无法提供方案,企业又能根据其举证的计发依据合理说明已经发放提成的计算标准的,应对认定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提成工资。

2)企业抗辩已经全额支付提成工资或者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者的举证能够证明其存在提成工资前提下,用人单位抗辩有提成工资的规定,但已经全额支付提成工资、劳动者不符合提成发放条件的,或者对劳动者提交的提成方案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提成方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制定的提成方案、提成发放标准及金额计算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是双方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
2.评判提成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在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提成方案存在书面约定或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需对双方约定或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提成支付条件已成就承担基础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提成支付条件已成就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属于提成方案确定的支付对象。二是提成方案约定的工作内容已完成。劳动者应当对已完成其工作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如实际工作中形成的销售合同、工程资料、差旅费发票等。三是提成的给付期限已经届满。对于提成方案约定给付期限的,待期限届满后劳动者方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提成。如有些提成需客户方付清全款后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后支付等。对于劳动者已经离职的,因其很难掌握用人单位的回款情况或者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对劳动者的基础举证责任应当适当放宽,可以由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提交或者申请法院到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相应证据但拒不提交的,可以作出不利推定。如提成方案未约定给付期限,用人单位又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发放惯例的,在劳动者完成提成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后,即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提成的权利。
3.核算提成的具体数额。现实生活中,不同提成工资的计算方法多有不同,可能涉及合同额、回款、工程总额、成本费用等多种计算参数,这些计算参数的确定,是确认劳动者提成工资数额的关键因素。计算参数的确定涉及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发放提成这一要件事实的成立,劳动者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因为确定计算参数所依据的材料很多是由用人单位掌握,故应当本着查明事实的目的,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涉及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或者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难以获得的证据,如用人单位的利润、工程决算、回款等情况,用人单位更有能力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而对于劳动者具体完成的工作任务量,则应当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必要时,经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业审计。如双方对提成的具体核算存在争议,通过细化举证责任,仍然无法查清实际业务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及提成的计算依据的,只能通过司法衡平原则的运用,根据已查清的事实,结合用人单位的利润、个人业务金额与经营总额对比、劳动者的参与度、以往的提成支付方式等因素,在劳动者已付出劳动支付合理对价与用人单位经营利润合理分配之间寻求平衡,对个案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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