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

交通事故的相关误工赔偿

 二维码 23

一、交通事故的误工费-针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关于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针对死亡受害人家属

误工损失,是针对死亡受害人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损失。家属的误工赔偿权利仅限于在死亡交通事故案件中。非交通事故死亡案件,通常不会存在家属误工费的问题。

计算标准:误工损失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误工时间应当为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至火化或下葬之日止。另外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亲属可获赔偿的人数不应超过3个,超过3个的,也只能按照3个计算。

三、护理费-针对非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

非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家属因事故不能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损害应当将其并入护理费的范畴。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南通刘珂律师版权所有

会员登录
登录
其他帐号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