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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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再次鉴定 1、定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申请再次鉴定的时限: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能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时申请人如果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另外,也可以在工伤劳动争议诉讼中借助司法鉴定程序。 二、 复查鉴定 1、定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申请复查鉴定的时限: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三、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在一般情形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应该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只有在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杂,或者遇到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期限才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过30日。 上一篇交通事故的相关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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