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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几种常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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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农民工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再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以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者长期支付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筑企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

我国《建筑法》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所以,在法律上,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而意外伤害险则为鼓励办理的商业性补充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建设施工相关人员的身体。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

三、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一般包括: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雇主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条: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雇佣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雇主)估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付给其雇佣人员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作为预付保险费的计费基数,在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在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投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保险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一年,过了索赔期限,索赔无效。

雇主责任险和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区别:1、雇主责任险保障的人是雇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雇员。2、雇主责任险保障的前提是在上班时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发生的意外,公司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并且雇主意外险是包含了职业病、猝死、诉讼费用等等的责任。团体意外险是则不论意外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上班期间,雇员都能得到保障。一般情况下。3、理赔时雇主责任险是先将理赔款付给雇主,通过雇主给雇员。而团体意外险则是直接将理赔款赔付给雇员。4、雇主责任险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需要将经济赔偿付予出事故的员工即可。团体意外险雇主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雇员在得到赔偿之后还可以对雇主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范围是自然事件和意外事件导致在建工程的损伤。引起工程损伤的原因包括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雷电、飓风、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爆炸、火灾、洪水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物质损失风险主要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中,意外事故中又包括各类人为风险,事故责任原因复杂难以衡定,经常出现法律纠纷情况。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投保人:一般为发包人

被保险人:参与施工的各方(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师、技术顾问等)

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建工意外险和工程一切险的区别:建工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工人,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死亡补偿或意外伤残补偿或医药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工程本身,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二者标的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费金额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建工意外险是只保障工地的工作人员而建工一切险却包含了人员,机械设备和因施工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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