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第三者侵权竞合的赔偿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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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实行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故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和第三者侵权竞合时,应分别提起工伤保险赔偿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3月)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由于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之诉和工伤保险之诉的请求权内容不同,既有重复赔偿的项目,也有可以兼得的项目和专属于一种请求权的赔偿项目,劳动者可按照自己的权益实现情况有选择或分别提起。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侵权损害赔偿实行填平原则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此外的其他项目均不属于重复赔偿,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