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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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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类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出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公益性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如果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和原来的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又在其他公司工作的,和其他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禁止一个劳动者同时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国对于双重劳动关系认定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第二种观点是否认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除了承认列举的四种人员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外,对其他情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未予以明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了减少用工风险,建议在招聘员工入职时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以明确入职员工和前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

文章分类: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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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刘珂律师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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