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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母亲致俩幼女饿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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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的乐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某日离家后数日不归,致女儿李某甲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几日后的一天,乐某将两幼女置于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离家未归。其间,乐某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一个多月后,社区民警至乐某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发现李某甲、李某乙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死亡。法院认为,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乐某审判时已怀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正因为乐某审判时已经怀孕,所以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南通刘珂律师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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