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掐走两枝兰花被判三缓四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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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夏某夫妻在桐柏县村民汪某家施工,夏某趁人不备,将汪某家三楼的两苗兰花盗走,后带回家种植。被盗的两苗兰花,一苗为惠兰绿帽大丝草,一苗为惠兰丝草中透红花。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苗总价格7万元。因被盗的两苗兰花枯萎,夏某家属主动赔偿汪某8万元,汪某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夏某从轻处理。法院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其主观恶性和悔罪程度,可适用缓刑。2019年10月25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2月,夏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被驳回。《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夏某申诉称,掐走的花茎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其行为损害了两株兰花品相,并非将两盆花盗走,仅属于损害公私财物;原判认定两株兰花价格7万元,桐柏县兰花协会对其中一株估价500元至1000元,另一株枯死、无花,无法鉴定,两份鉴定相差几万元,单方面以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的定价予以定罪量刑,证据不足。《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夏某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本人在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夏某提供的桐柏县兰花协会鉴定意见未向法庭提供,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的结论书出具后,公安机关当日向夏某告知,夏某未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夏某对该价格认定明确表示无异议。由此,桐柏县人民法院驳回夏某申诉。2020年10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夏某的申诉。 上一篇切忌在楼道内给电瓶车充电
文章分类: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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