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挨打用高跟鞋砸伤对方被判3年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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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主人是广西南宁一家店铺的老板卢某。一天店里来了一位男顾客肖某,因琐碎事件两人发生口角,肖某居然用高压锅盖打碎了玻璃店门。这下女子报警了,两人随后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警车里,两人也不安分,先是肖某男拳打卢某女,后来卢某女干脆脱下高跟鞋打砸对方,最终致使肖某男眼部、头部受伤,且构成8级伤残。最终女老板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3年,此外还需赔偿肖某医药费等共20万余元。有人问卢某女为什么不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呢? 首先,关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不负刑事责任”:首先,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即必须有他人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行为。其次,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即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第三,采取必要的手段和程度。即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手段和程度制止不法侵害。《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卢某女虽然存在被肖某男拳打的不法侵害行为,并且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她使用高跟鞋打砸对方并非必要手段和程度,而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她构成了防卫过度。 其次,关于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祸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而采取措施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不负刑事责任”,第一要存在紧急情况。即必须有不可抗拒的灾祸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威胁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是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卢某女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她虽然存在被男子肖某拳打的紧急情况,并且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她使用高跟鞋打砸对方并非必要措施,而是明显超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需措施,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她也不能享受紧急避险制度。 所以,因为她主观上有故意伤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并且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上的损伤(8级伤残)。因此,她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