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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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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商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不同的,不能将违法行为等同于犯罪行为。

南通刘珂律师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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