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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债券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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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7年修正)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60条规定,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债券罪做了如下修改:

1、扩大了发行文件的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等发行文件”的规定,例如法律意见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等,以及将来可能按照新设的募集平台所要求的发行文件,都属于发行文件的范畴。

2、增加了发行对象的范围。原《刑法》只规定发行对象是股票和债券,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发行对象,不仅明确规定“存托凭证”属于构成本罪的发行对象,还增加规定了兜底条款,“国务院依法规定的其他证券”都属于涉嫌本罪的犯罪对象。

3、提高了法定刑。原《刑法》规定本罪名最高刑期五年有期徒刑,且只有一个量刑档次。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要实施了“组织”或者“指使”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既遂,哪怕被组织、被指使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具体去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按照本罪名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调整了罚金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罚金的限额,原《刑法》规定本罪个人罚金范围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同时,对单位的罚金刑规定范围是“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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