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受审能力怎么办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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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起案件,被告人被鉴定不具有受审能力,那应该怎么办呢?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在刑事诉讼法废除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制度之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亦碰到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明确答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判阶段可以以“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由中止审理,对需要受审能力鉴定的,需要制定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要情况下,还可以设置听证程序,控辩双方对鉴定报告提出不同意见,最终如何采信,决定权还是在法院。如果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案件中止审理后,被告人面临着期羁押期限不能确定的问题,为了避免超期、长期羁押,一般应该同时变更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但对于存在危害可能性的被告人,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被告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和是否具备受审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是指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如果经鉴定无受审能力,应该听取专业医生或者鉴定人的意见,来判断恢复受审能力的情况,如果具备可能性,则裁定案件中止审理;如果在羁押场所无法进行有效医治或者需长期医治的,宜直接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以维护被告人利益、提高司法效率。案件中止期间,应当定期跟进被告人的治疗状况,了解被告人是否配合治疗及治疗的效果等。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再对被告人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如果具备了受审能力则恢复案件审理。否则,应当综合评估判断,听取鉴定机构专业人员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中止还是恢复审理。但中止审理的时间仍应以六个月为限,期间治疗仍无好转的,应该及时恢复案件审理,避免被告人被长期羁押。
文章分类: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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