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

一男子用电鱼工具捕鱼获刑

 二维码 7


电鱼工具捕鱼获刑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河南漯河,舞阳一男子到河里逮了几条杂鱼小虾,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原来,刘某嘴馋河里的小鱼小虾了,就带着电鱼工具来到河里捕鱼,忙活了一大阵子,就收获了10条杂鱼、3只虾、2条泥鳅,连塞个牙缝都不够,哪能解馋。所以,刘某继续哼哧哼哧的扩大战果时,被执勤民警发现,不光没收了捕鱼工具,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成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单处罚金2000元。

《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业法》的规定,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时期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工具。禁用的办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新闻里这个刘某,之所以触犯了刑律,因为他使用电鱼工具捕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对生长在水里微生物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电鱼器的电流会对严重威胁电鱼行为人和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结合本案的刘某,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所以获得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文章分类: 刑事诉讼
分享到:

南通刘珂律师版权所有

会员登录
登录
其他帐号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