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法定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的人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二维码
5
近日有位朋友联系我说,今年2月她年满50周岁,单位向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她终止劳动合同。这位朋友认为,因为她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公司不能和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关于这位朋友的情况,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这位朋友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能领取退休金,故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享有的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故公司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但实践中一般倾向第二种观点,但是前提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过错并不能归咎于该公司,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任职期间该公司都是足额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7种情形,不包括终止退休劳动者劳动关系这一情形。此外,《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亦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因此,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范,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分类:
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