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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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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对于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的问题,分两个阶段来分析:

首先,婚前购买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否则该出资依法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即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

其次,婚后购买的,首先法律提倡当事人事先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遵从约定。但通常父母与子女之间不会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且父母出资时一般也不会明确出资性质和出资对象。因此,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对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的判定,民法典认为该出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第三,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考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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