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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岗前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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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个朋友来电话谈到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为该公司培训老师。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进行为期15天的定向培训,项目为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业务;课程体系、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等。同时约定如果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年,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于是公司安排其进行培训负担培训费、住宿费5000余元。现这位朋友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培训费。那么,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她支付岗前培训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约定,附条件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在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培训对象的专门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本案中,这位朋友与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为职前培训,性质为职业培训,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约定形式将职业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无效,所以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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