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未及时调休拒付加班费违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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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企业规定,双休日加班的调休必须在加班当月完成,否则视为放弃调休。其实这种规定是属于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作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必然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故而在实践中,不免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或者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要求约定、制定的条款更多的对自己有利,甚至直接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为诸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一个月内对金额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差额,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入职后放弃享受第一年年休假等等。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部分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章分类: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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