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药品有风险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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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部分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出售代购的药品在境内网上销售,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从法律关系来看,海外药品代购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即代购方、购买方和海外药品出卖方。代购行为一般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购买方与代购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代购方与海外药品出卖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上述代购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接受委托,为委托人购买药品、收取劳务费,而是将海外购买的药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与实际购买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委托合同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故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犯罪行为被定性为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属于销售假药罪。我国刑法第142条之一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可见,上述商家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且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此外,“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这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在定性处罚时,应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处罚。 下一篇切莫将银行卡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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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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